| 京工商发[2006]112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2006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准确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现将《通知》及《执行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登记事项及其变更问题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事项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按照《执行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本通知下发后,新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有限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提交决议文件的,原则上为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依法制定的章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新设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有限公司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提交决议(定)文件的,分别为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定)、股东决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本通知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提交决议(定)文件的,按其原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依法修改章程的,从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公司名称及股东名称、姓名变更。 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发生变更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不再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但应在该次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公司住所变更。 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迁出本市或迁至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或者国家工商总局、外埠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迁入本局登记的,按照《执行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及市局关于企业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有关操作程序办理。 本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在本市辖区内变更住所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应在该次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注册资本(金)及其变更。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新设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市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京工商发[2006]11号)中关于特定行业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的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新设外商投资的公司全体股东的累计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变更时同。 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金)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四)实收资本变更。 外商投资的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变更登记,但无需公司提交决议、决定文件。 (五)经营范围。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具体核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批准文件具体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除法定的许可经营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性项目外不具体核定其一般经营范围,即核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相应核定上述非具体经营范围。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货币资金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后作为该股东的出资,验资机构应在其验资证明中予以说明,并附借贷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涉及境外借贷的,还应提交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核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在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将债权转为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七)出资时间及其变更。 本通知下发后新设外商投资的公司,其股东应按照《执行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缴付出资。 新设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缴足后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股东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设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尚未缴足全部注册资本但按期缴付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申请该次变更登记时,股东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并可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规定的期限缴纳原有出资,但全部注册资本的最终缴付期限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股东缴付出资的期限从原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其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符合本条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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