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商 务 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 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商秩字〔2008〕5号 各区(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分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商品零售场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发办〔2007〕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颁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推进本市商品零售场所贯彻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商品零售场所)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各商品零售场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出发,严格执行《通知》和《办法》的规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明码标价。商品零售场所自主制定的塑料购物袋价格,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要为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管理,增强责任意识 商品零售场所是塑料购物袋销售和使用的重要渠道,也是控制、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量的关键环节。各商品零售场所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环保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本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一)超市、商场等统一结算的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二)商品零售场所负责对经营场所内非自营商品经销商(出租、引厂进店)的塑料购物袋销售和使用情况,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要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建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防止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进入市场。 三、加大宣传,提供购物便利 各区(县)商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品零售场所要做好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宣传工作,营造保护环境、控制污染、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要结合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购物提供便捷服务。 (一)鼓励有条件的商品零售场所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可重复使用、多种规格、符合质量标准的环保购物袋,并积极开发和推广塑料购物袋的替代品,减少塑料购物袋的使用。 (二)商品零售场所要结合商品结构、经营方式和消费群体的不同特点,改善收银方式和服务方式,逐步形成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市场环境。 (三)商品零售场所要提倡消费者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并采取有效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提供便利。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业协会、商品零售场所要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学习《通知》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本市各级商务、价格、工商等部门要协调配合,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实施工作中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零售场所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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