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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1-24  来源:北京商务  作者:  【评论()】【举报

各相关区(县)商务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北京市将于近期启动家电下乡工作。目前,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招标工作正在进行。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由涉及家电下乡工作的13个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现就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商务部、财政部、工信部招标确定我市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销售网点备案的程序和方式
  (一)销售企业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二)销售企业要以区(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销售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以及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到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
  (三)区(县)商务局在接到销售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审查资料,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将相关备案资料存档。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四)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销售网点要与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
  (五)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区(县)商务局申请备案。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销售企业应主动向区(县)商务局部门申请网点备案,自觉接受区(县)商务局的协调和管理,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同时,销售企业要配合区(县)商务局积极开展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和服务咨询,加强对备案销售网点的督导,确保网点规范经营,为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提供优质服务。备案销售网点发生不按规定及时录入销售信息等违规行为,影响农民申领补贴的,由授权的销售企业承担责任。
  (二)区(县)商务局要积极受理销售企业的网点备案申请,在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的基础上,要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能,尽快完成当地销售网点的集中备案工作。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三)区(县)商务局要加强对备案网点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区(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四)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区(县)商务局督促销售企业组织备案网点的培训。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
     2、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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