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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项目、软件出口企业通过CMMI三级以上评估和设立境外企业或办事机构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6-11  来源:北京商务  作者:  错误报告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京商科技〔2004〕20号),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对北京市软件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办事机构、通过CMMI三级以上评估、北京市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补助和更新改造贷款贴息的通知》(京商科技字[2005]9号)规定,现开始2008年度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组织原则和申报重点
  项目应围绕当前我市实施科技兴贸工作要求,突出重点、讲求质量、注重效果。发挥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作用,以创新为重点,在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精细化工、新材料等领域,支持、推动一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竞争力强、国际市场需求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贴息、研究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共性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支持,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出口的能力,进一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技改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在北京区域内注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知识产权的市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具有较好的出口业绩;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软件企业通过CMMI三级以上评估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凡取得CMMI三级(含三级)以上评估通过证明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资金补助。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
  2、软件出口合同已经过市商务局合同登记;
  3、具有软件出口海关报关记录。
  (三)软件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办事机构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凡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取得境外注册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资助。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2、“投资主体”必须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且软件出口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
  3、具有软件出口海关报关记录。
  软件园、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中介组织以开拓软件国际市场为目的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也可申请资助。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重点企业、行业组织须在本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能够为重点企业或本行业提供服务,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
  3、行业重点企业应在本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
  5、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能力,资信等级、财务状况良好;
  6、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7、其他承担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8、共性技术研发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1)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市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5)在关键和核心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6)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一)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4年)》和《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
  (二)符合行业或产业的实际需求;
  (三)研究开发项目具备中试水平,预计一年内可形成批量化生产,达到验收要求;技改贴息项目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完成,并已通过立项部门的验收;公共服务项目符合行业或产业的实际需求,面向解决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有切实的服务对象;共性技术研发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行业内领先水平;软件企业已通过CMMI三级以上评估或者已签订评估协议;软件企业已完成境外企业或办事机构的设立。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公共服务项目具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运营机制,具备开放、共享性,以及为行业提供支撑服务的技术条件;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研发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五)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承担单位产权明晰;
  (六)具有较好的出口潜力;
  (七)未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技改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一)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二)
  (三)通过CMMI三级以上评估的软件企业进行补助的工作程序(见附件三)
  (四)软件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办事机构进行资助的工作程序(见附件四)

  五、项目申报时间要求
  各企业请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市商务局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联 系 人:刘树民  吕 绘 
  联系电话:85163102
  传  真:65256705

  六、其它事项
  1、凡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不予受理。
  2、一家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同时享受或列入其他部门计划的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北京市商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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