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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财政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
| 时间:2008-06-24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评论()】【举报】 |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8] 4号)精神,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管理工作,保证继续教育质量、规范继 续教育培训单位的教学秩序,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委托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 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办法,委托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认定会 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师资格;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考核。 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经批准的市属各局(总公司)财务部门为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所直属单位的教学工作及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记录工作;保证其按规定从事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培训质 量。 二、培训的管理 经北京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培训资格的管理 1.凡经市财政局委托的各培训单位,要在所注册的地址进行培训,不得异地培训或多 处设分站。 2.不得私自挂靠未被财政局委托的培训单位。 3.不得以各种手段收取未经自己培训的会计人员的各种费用。 4.被委托的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 得招收非本部门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取 消其培训资格。 (二)教学管理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及我局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内 容、教材及课时安排培训; 2.每年1月1O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本年度培训计划及上年培训总结(软盘及书 面材料);每月25日前报送次月培训计划安份情况表,不报者不予备案(网上传送或书面报 送); 3.培训单位每期培训后均须进行考核,各培训单位及院校,要按照市财政局要求配置 有关设备。市财政局对各培训单位的考核结果实行不定期检查。(试卷由本单位自行编制) 4.培训单位培训时,应按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保证培训课时和培训质量。培训计划 需要变更的,应提前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授课教师必须任用持有市财政局颁发的会 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证书人员。 5.培训备案、登记程序:各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前将培训人员名单报送市财政局会计 处(网址:www.kuaiji.com.cn)备案,经备案后可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的登记 打印工作。区县财政局培训的人员由会计科负责打印工作,被指定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统一 由财会服务中心打印。主管局(总公司)自行安排打印。凡未经市财政局备案的培训记录均 无效。 各培训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财会中心要做好对学员的培训质量及服务工作,做到培训 完毕,证书同时带走。 (三)收费管理 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严禁乱收费。 (四)档案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各级培训单位报送的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财政系统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培训单位管理,并实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有: 1.是否有异地点培训的情况; 2.是否有挂靠其他未批准单位的培训人员; 3.是否有只收费不培训,或培训课时不满而虚报课时的情况; 4.是否有其他欺诈学员的行为; 5.执行收费标准的情况; 6.教师任教资格情况;是否有任用无培训资格教师情况。 四、培训单位的处罚 各培训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凡不遵守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教学质量低 下、教学秩序混乱等的培训单位,经市财政局批评后仍不改正的,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从事会 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并且以后年度不再委托。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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