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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

时间:2008-06-19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错误报告

(汇发[2002]79号)XnD北京财税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市分局:XnD北京财税网

为了切实实现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外汇管理检查工作的合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XnD北京财税网

请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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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XnD北京财税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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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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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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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程序所称听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程序第三条规定,应当事人请求,组织其全面表达自己对外汇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措施的意见并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行政行为。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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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XnD北京财税网
(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XnD北京财税网
(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XnD北京财税网
(三)较大数额罚没款;XnD北京财税网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XnD北京财税网
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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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外汇局组织听证等事项应当遵守本程序规定。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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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当事人有权根据本程序规定要求外汇局举行听证,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阻碍。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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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原则。XnD北京财税网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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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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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组织。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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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XnD北京财税网
听证主持人是指外汇局负责人指定的具体负责主持听证工作的人员。XnD北京财税网
听证员是指外汇局法制工作部门、案件检查部门、案件所涉业务管理部门各自指定的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的工作人员。XnD北京财税网
听证人员的组成应当为单数。XnD北京财税网
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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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权利义务平等,但听证程序由听证主持人主要负责。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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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听证记录人等有关人员。XnD北京财税网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XnD北京财税网
听证记录人是指听证主持人指定的负责记录听证活动的外汇局工作人员。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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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XnD北京财税网
(一)本案调查人员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XnD北京财税网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XnD北京财税网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情形。XnD北京财税网
听证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未按规定自行申请回避的,外汇局应当责令其回避。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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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其所在外汇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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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经与听证员协商,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XnD北京财税网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XnD北京财税网
(二)决定是否允许旁听及允许旁听的人数;XnD北京财税网
(三)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XnD北京财税网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XnD北京财税网
(五)主持听证进行,包括申辩、质证等;XnD北京财税网
(六)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XnD北京财税网
(七)提出案件处理意见;XnD北京财税网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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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听证人员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XnD北京财税网
(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XnD北京财税网
(二)公正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以及质证的权利;XnD北京财税网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XnD北京财税网
(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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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XnD北京财税网
(一)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XnD北京财税网
(二)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XnD北京财税网
(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并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质证;XnD北京财税网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XnD北京财税网
(五)审核听证笔录。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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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XnD北京财税网
(一)按外汇局要求事前报送参加听证人员的名单及身份;XnD北京财税网
(二)按时参加听证并依法举证;XnD北京财税网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XnD北京财税网
(四)遵守听证程序及纪律,维护听证秩序。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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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外汇局提交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听证主持人确认。XnD北京财税网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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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并参与质证。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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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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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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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XnD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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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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