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单位备案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法人卡、操作员卡);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统一为A4规格) 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在北京海关制卡中心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每周四北京外汇管理部与北京海关在北京海关制卡中心联合办公)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2、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企业领单人员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2、出口单位领单人员身份证。(由IC卡操作员本人来办) 办理流程: 提示:企业第一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需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领取的核销单长期有效,但应按需领用。 1、出口单位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我外汇管理部提出领取核销单的份数,然后由本单位“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持上述材料(代领需提交单位授权证明)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3、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说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核销单情况为“退关”状态的界面(加盖公司章)[全额退关情况的提供] 3、要注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提示: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是指:发生全额退关、出口单位终止经营等情况。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4、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说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5、出具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须注明核销单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已补税证明(已收汇核销的提供); 3、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在外汇局出口科领取);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复印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出口报关单遗失,但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在1年以内的,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海关应直接调档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并加盖验讫章; 2、若自进出口报关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的,进出口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补办证明;外汇局核实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上签注外汇局意见,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3、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出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两联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核实后,将有经办签字并加盖“验讫章”的 “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第三联退该单位用于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6、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下一篇:北京地区货币兑换服务指南 上一篇: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相关文章:无相关信息
(转载需注明摘自北京财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