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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3-27  来源:北京地税  作者:北京地税  错误报告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和残奥会,是全党、全国、全民族的大事。2008年是奥运会的决胜之年,作为奥运会举办城市--北京市的地方税务部门必须全力以赴做好包括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等涉及奥运会税收的各方面工作,真正做到既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发挥税收服务的职能作用,同时又能满足广大购买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的观众索要发票的实际需要。为此,各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工作,要抽调专职人员,设置特定窗口,张贴特殊标识,加强业务培训,做到服务到位,确保圆满完成代开发票任务。
     二、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的方式
     (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奥组委)在向特定客户销售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以下简称门票)时,应开具由我局印制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奥运会专用发票》)。特定客户指国际奥组委、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赞助企业、电视转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确定购买关系的单位。特定客户门票在门票正面右下方金额后加印“NPU”(NONE PUBLIC USE)英文字母,从外观上区别于向公众销售的纪念门票。
     (二)本市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以下简称门票代售点)在向公众销售门票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一条关于“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应在购票者索取发票时向其提供《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销售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定额专用发票》)。门票代售点所需《定额专用发票》统一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北京市分行)向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申请领取。
     (三)奥运会和残奥会各比赛场馆现场销售门票时,统一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专用发票》。奥运比赛场馆现场售票所需《定额专用发票》统一由奥组委向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申请领取,并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组织调拨配送到各现场售票点。
     (四)凡持未加盖“发票已开具”红色戳记(戳记规格为10 mm×25mm,仿宋18磅字体)门票的公众,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持门票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服务场所的奥运门票代开发票窗口(以下简称各代开发票窗口)申请开具《定额专用发票》。
     三、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为防止门票重复开具发票现象的发生,门票代售点、各现场售票点和各代开发票窗口在开具《定额专用发票》时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不得为持特定客户门票(即加印“NPU”英文字母的门票)的公众开具《定额专用发票》。
     (二)凡开具《定额专用发票》的,必须在门票背面加盖“发票已开具”红色戳记,戳记统一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刻制、发放。
     四、各代开发票窗口发票管理人员,每月工作终了后,需对《定额专用发票》进行库存盘点,并认真填写《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销售定额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盘点登记表》。
     五、《定额专用发票》面值包括壹拾元、叁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四种,规格175 mm×80 mm。
     六、为方便《定额专用发票》的物流管理,在《定额专用发票》的包、箱上均设条形码。
     七、销售门票所需要开具的发票或者代开的发票,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八、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九、为加强《定额专用发票》管理,奥组委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定额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及保存,建立严格的领、用、存制度,并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十、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北京市分行和奥组委应在北京残奥会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定额专用发票》缴销手续,《奥运会专用发票》的缴销时间另行安排。
    
    
     附件:1.《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销售定额专用发票》票样
     2.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销售定额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盘点登记表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门票代开发票点一览表
    
    
    
    二ОО八年三月十九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7〕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
    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票销售所需发票的开票方式问题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预定开始时间为2007年4月,2007年9月开始收取票款,2008年6月开始配售门票。根据北京奥运会确定的门票销售对象,销售门票时所需发票的开具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
      (一)向特定客户开具发票
      北京奥组委在销售特定客户门票(指国际奥组委、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赞助企业、电视转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确定购买关系的单位,并由北京奥组委直接销售门票)时,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特定客户门票将加印特殊标识,从外观上区别于向公众销售的门票。
      (二)向公众开具发票
      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比赛时由北京奥组委在各比赛场馆开设的现场售票点销售的门票,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由北京奥组委统一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领取。  
     二、关于发票工本费问题。
      北京奥组委销售给特定客户的门票和销售给公众的门票所需要开具或者代开的发票,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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