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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2008-06-25  来源:北京地税  作者:北京地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YPb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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