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资性公司出口退税企业: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19号)文件的要求,各投资性公司在办理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抵扣事项时,请依据此文件和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到我局第五税务所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20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