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内外资企业统一按新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方便您做好2008年一季度所得税预缴工作,现就申报有关问题及我局征收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1、关于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对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累计利润额(申报表第4行)不超过30万元(含)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关于弥补亏损。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关于停止减免税优惠后申报问题。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因此,对恢复征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额。 4、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根据财预[2008]10号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跨省市的总分机构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总机构应在月(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之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复印件发给各分支机构。 5、关于申报表的预审。为了使您季度申报一次成功,缩短您的等候时间,请纳税人在大厅申报前,持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到主管税务所管理员处进行预审,税收管理员预审合格的,由管理员签字税务所盖章后到申报大厅进行申报。 二、有关申报 1、关于申报时间。2008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期限到4月15日,又与2007年汇算清缴申报存在交叉期,由于季度预缴实行新政策、新系统,可能出现不可预期的情况,为避免申报时间相对集中,出现申报拥堵的现象,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尽可能在季度申报期后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关于申报表的取得。纳税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取得季度申报表:从管理员处领取、电子申报从系统中自行打印、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首页“表格下载”区的“所得税类”中直接下载使用。 3、关于申报的文件依据。2008年一季度申报的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24号) 4、关于财务报表。采用IC卡申报的纳税人应将财务报表一并录入卡内保存 5、关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①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申报的企业 A、适用的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原外资企业)使用。 B、申报表填报说明:我局纳税人全部实行据实预缴,只填列第2至9行。其中第2、3、4行根据企业财务核算口径填写,第5行为法定税率25%,其他行次按填报说明填列。 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的企业 A、适用的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B、申报表填报说明:我局纳税人全部实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只填列1至3行、11至15行,严格按填报说明填列。 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③扣缴义务人 应按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④跨省市总分机构的预缴申报 A、总机构的申报。总机构季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行至第9行,第18行至第20行,并将分配表附在申报表后一并报送,季度预缴申报期限为月(季)度终了后15内。 B、分支机构的预缴申报。分支机构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于月(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0—22行,按计算出的应缴税额申报入库。 三、政策咨询 为了纳税人顺利进行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的首次申报,我局将相关政策通过外网、触摸屏、展板等多种形式公告纳税人,并在申报大厅设立咨询台,各税务所设立咨询电话,保证政策宣传到位,税企沟通畅通。 咨询电话:第二税务所:67185306 第三税务所:67155365 第四税务所:67119185 第五税务所:67112360 第九税务所:671858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 北京市崇文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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