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08-10-21 尊敬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里要注意的是:不是从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税,而是根据储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时间不同,分段计税,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须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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