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09-26 海淀国税公告2008年第9期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按照北京国税统一工作部署,从2008年10月1日起,海淀国税按企业类别实行发票验旧购新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票验旧购新管理制度 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应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属管理税务所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一)使用手写版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携带: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上一次领购的并已开具发票的发票存根联,每一本发票封面背后的《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合计金额及税额必须填写,同时将所有验旧发票开具的金额及税额合计数填写在最后一本发票的封皮背后空白处。 3、领购手写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在进行第一次验旧时,应携带自2008年6月25日以后领购的所有发票的存根联到所属管理税务所办理验旧手续。 (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携带: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打印出的《单位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三)对个体工商户及集贸市场的发票验旧工作,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对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暂不实行验旧购新管理制度。 二、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三、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文件规定,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1、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2、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3、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四、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文件规定,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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