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47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税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自税款所属期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2008年9月16日
[1]国税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