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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时间:2008-06-23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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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以1万元罚款。私自印制的发票和生产的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私自刻制的发票监制章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销毁。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 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 贩运、窝藏假发票;

4. 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 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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