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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时间:2008-10-06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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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4

9、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中国企业、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在香港、澳门地区,遇到不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时,可以通过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请求通过税务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者在国外(地区)的名称、纳税识别号或登记号、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地址(用中、英文书写);申请者在中国(内地)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2)税务问题涉及的国家(地区)、人及其关系、纳税年度、所得(收入)类型、税种、税额、税收协定(和其他法律)相关条款。

3)申请者与国外(地区)税务局的争议焦点。

4)国外(地区)税务局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

5)申请者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

6)申请者所了解的国外(地区)的相关、类似或相同案例的判例。

7)如申请材料属于保密范围,应说明保密及所属的密级。

8)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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