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核准后再向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刻章审批手续。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油),其中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萤光印油。 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刻字单位由市公安局、市国税局联合发文指定。未经指定不得刻制发票专用章。 二十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发票,并设置专用柜、库存放发票。同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发票情况应及时记录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登记簿》上,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十三、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发票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二十四、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二十五、发票不得擅自拆本使用。因经营业务特殊,须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本使用。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须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发票存根联按号码顺序装订保管。 二十六、本市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在发现丢失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新闻媒介上刊登丢失声明作废。 二十七、发票的真伪由区县国税局负责鉴定。需鉴定发票真伪的单位持鉴定申请和需鉴定的发票原件到区县国税局办理鉴定手续。区县国税局鉴定完毕后将出具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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