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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基本规定

时间:2008-06-25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摘自网络  【评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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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单位自印发票的发票名称第一行“……(单位全称)销售产品或销售商品或修理修配专用发票”均使用3号楷体字,第二行该联次的用途均使用2号楷体字。

十四、北京市发票的防伪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进行。即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使用专用有色萤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除此外,还在金额栏内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套印古币暗徽。

涂碳、无碳发票原则上必须使用有色萤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并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在金额栏内套印古币暗徽。

十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指定、管理发票承印厂。承印厂所在地国税局配合市国税局对承印厂进行管理。经指定的发票承印厂由北京市国税局核发其《发票准印证》。发票承印厂印制发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保密、质量检验、保管等制度。

十六、北京市国税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厂进行检查并每年进行年检。

十七、商业、服务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收取小额服务费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拒绝开票,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发票向消费者开具。

十八、本市发票只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或申请填开零份发票。

十九、对未领取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需开具发票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零份发票并按规定纳税。申请开具零份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的证件(证明),或由税务机关对成交双方的货物、应税劳务进行验证。

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税款额,属免税项目的,须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

二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发票前应逐联检查,发现缺号、缺联的,应将整本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后处理。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书前用“¥"符号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二十一、发票在开具时应加盖使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没有或对外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市国税局确定,中间刻制使用单位的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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