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㈠、原有及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调入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适用问题 2006年调入中关村科技园区区域内的原有或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其中: 1、对2006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允许按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200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或取得第一笔收入(200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计算减免税期,自2006年度起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给予三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 2、对2006年成立的可以由其选择执行“三免三减半”或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的税收优惠,对2006年已向税务机关报备享受“三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果选择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的税收优惠,应在2007年2月底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㈡、对2007年以后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的税收优惠。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区县国税局交纳。“其所在地”是指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因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是在科技园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管理的企业。即纳税人的注册、核算、经营管理地均应在科技园区内。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第四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得优惠。”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需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备案手续。 ㈠、减免税申请审批、备案时限规定 1、凡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A证)的园区企业,即可申请享受15%税率的优惠政策,按新《减免税管理办法》履行备案手续,备案登记时限为在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2、2006年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执行“三免三减半”或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的税收优惠。选择“三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按新《减免税管理办法》履行备案手续,由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第一笔收入后的第一个预缴企业所得税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选择“两免”政策的企业,如2006年为获利年度,则应在2007年2月底前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3、2007年以后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政策,按新《减免税管理办法》履行备案手续,备案登记时限为在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