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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介绍

时间:2007-12-24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错误报告

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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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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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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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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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此项规定适用于2006年以前成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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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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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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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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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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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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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只能选择一种企业认为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两种优惠政策同时执行,且优惠政策一经选定,不得中途改变。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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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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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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