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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时间:2007-12-24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评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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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和扣除问题

1、超过三年仍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9]190号)规定,“企业的应付账款如超过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目前是否仍然适用?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9]190号)文件中“企业的应付账款如超过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目前已不再执行。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的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未如实申报收入的处理问题

问:对于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未如实申报收入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纳税人应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税务机关对于采用收入比对(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数据与其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申报数据进行对比)等方式发现纳税人未正确申报收入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处理,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纳税人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计税工资问题

1)计算工资薪金支出时企业职工人数的确定问题

问:在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工资薪金支出时,企业的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支出时企业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中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的填报说明要求,在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当年“核准计税人数”时按年平均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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