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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国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时间:2007-12-24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评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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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922室  电话:8837.6064)

六、具体申报程序: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首先到其所属管理所(第五、六、七、九、十税务所)将汇算清缴全部资料交由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申报前的审核,主管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到申报大厅进行申报。

 

七、注意事项:

    1、因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以不论是实行查账征收还是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申报数据均应为汇算年度累计数额。

    2、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纳税人申报的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入进行比对,请纳税人对申报数据认真自审自核。税务机关对于采用收入比对(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数据与其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申报数据进行对比)等方式发现纳税人未正确申报收入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处理,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纳税人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我局已正式受理审核审批税前扣除事项,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待审核审批结果确定后,纳税人凭正式批复于2008年4月30日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涉及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差异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八、重要政策调整:

    1、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2008年月(季)度预缴将按新税法规定执行,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继续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执行。

2、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319号)的规定,对2007年1月1日起,已实行定率征收的“交通运输业”、“其他行业”和“农、林、牧、渔业”行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四季度预缴时应将前三个季度因税率调整少缴的税款一并补齐,超缴税款办理抵退税手续。

    纳税人应自2007年12月27日起至2007年四季度预缴申报前,到各主管征收所重新返写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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