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3、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四、纳税人发生多缴税款事项: 纳税人在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有多缴税款或在收到减免税批复之前有税款入库的,可以申请退还税款或申请以多缴的税款抵缴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报送《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及退税相关资料。 五、财产损失事项: 1、自行申报扣除事项:纳税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2、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职能的税务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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