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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要求的通知

时间:2008-01-03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错误报告
   

一、申报期限:实行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2008年1月16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汇算申报附送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企业会计报表、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税前扣除需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附送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前核准列支通知书;税前扣除项目备案表(需备案的事项);上级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涉税事项需附送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

二、实行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都应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2007年度营业收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单独列示,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收入比对的依据。其中:查账征收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注”栏处填写;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在《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单位公章”栏下方填写。

纳税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于汇算清缴期间内电子申报成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报主管申报税务所。

四、凡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涉及到需要退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5月4日至7月31日前到主管管理所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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