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 一、凡在2007年度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扣除事项,必须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京国税发[2007]158号),须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 二、其他需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事项。 1、连续亏损达到三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需附送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无额度) 2、当年亏损额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需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3、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需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4、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需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三、税务机关不指定任何中介机构为企业做审计。 四、财产损失涉税事项上报时间为2008年1月1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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