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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国税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1-03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评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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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薄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薄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薄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输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具备上述第2款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或年成本费用总额在260万元(含260万元)以下具备上述第3款规定情形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具备上述1456款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无论收入多少,税务机关均可依照《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提供的方法对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

㈠、定率征收

1、定率征收的计算公式:

⑴、因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而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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