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企业的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三、核定征收企业申报事项 (一)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 1、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 2007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仍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规定的,继续实行核定征收,税务所负责填写、报送“核定征收鉴定申请表”。纳税人因特殊情况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所提出转换征收方式的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批后,确认其征收方式。否则,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2、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 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②享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9号)中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 ④会计、税务师事务所 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因此企业被核定后年度中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征收方式当年不得改变,仍为核定征收方式,下一年度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征收方式。)、金融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 ⑥新办企业第一年暂不实施核定征收,第二年再对其进行核定,如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办企业,应按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纳税人减免税。 (二)定率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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