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财产损失 1、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要求,企业发生下列财产损失的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①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②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③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④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⑤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⑥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⑦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⑧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2、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对于这类损失,企业可自行申报扣除,不再需要审批。 3、财产损失申请扣除的时限: ①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可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十五日。超过期限,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集中一次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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