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已获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要认真开展自审,同时填报《减免税年审表》,并于2007年2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七、上述未尽事宜和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有关各种表格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直接从网上下载。 八、咨询电话: 申报大厅:51321229;管理所:51321251、51321258、51321260;征收二所:60996721;征收三所:61903470;征收四所:61948470;征收五所:69992834;所得税科:51321030。 网址:www.bjsat.gov.cn链接
平谷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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