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类信息 | 北京会计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年检汇算 > 07年度汇算清缴 > 正文
   

平谷国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告知事项

时间:2008-01-03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评论()】【举报
来顶一下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 已获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要认真开展自审,同时填报《减免税年审表》,并于2007年2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七、上述未尽事宜和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有关各种表格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直接从网上下载。

八、咨询电话:

申报大厅:51321229;管理所:51321251、51321258、51321260;征收二所:60996721;征收三所:61903470;征收四所:61948470;征收五所:69992834;所得税科:51321030。

网址:www.bjsat.gov.cn链接

平谷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

精品文章
北京财税论坛精华
往日头条
  发布信息    推荐投稿    论坛交流
本栏热门
相关文章
本栏最新
文章排行
  1. 小企业如何建账
  2. 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
  3. 北京海淀国税局办税厅所简介、地址及分工
  4.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开办费费的核算和扣除
  5. 北京国税2008年4月至12月各税种纳税申报截止
  6. 关于对农产品及农业企业税收规定及优惠政策
  7.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有关事
  8. 内资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9. 解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0. 解读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