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计税工资调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两率”控制的计税工资办法,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高新技术企业2006年上半年(即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2006年下半年(即7月1日至12月31日)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 300元通讯费的税前扣除规定仍保留。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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