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汇算清缴材料(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
| 时间:2007-01-11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评论()】【举报】 |
|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十九、开发企业为何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是指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或者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业务收入在企业各项收入中居于首位的企业。 三十、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确是什么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各种经济性质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内资企业。 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此前没有明确规定且尚未进行处理的税务事项,按上述规定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