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并结合崇文国税局的实际情况,旨在加大管理力度,降低核定征收零申报率,现将2007年实施核定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具体安排如下:
一、主要政策宣传及变化
(一)定率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定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的企业其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不计入收入总额的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第一条第(十)款的规定,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不计入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总额。
(二)应税所得率的调整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不再区分城近郊和远郊区县,一律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6 |
建筑业 | 9 |
饮食服务业 | 9 |
娱乐业 | 19 |
其他企业 | 9 |
(三)适用税率
1、33%。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33%的法定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27%。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18%。对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是两种不同的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年度发生的亏损不能用实行核定征收年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所得弥补,可以用以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实行核定征收期间纳税人自行计算的亏损,不得用纳税人以后年度实现的纳税所得弥补。
(五)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
核定征收企业自2006年四季度申报起开始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季度和年度申报。2007年1月4日至18日进行季度申报,1月19日起进行年度申报。
(六)核定征收企业的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38号)中的规定,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具体要求
1、2006年度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领取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同时在税收管理员处签收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通知书》,2007年度该纳税人将按新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申报。
2、2006年度实行定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先由管理员对申报表进行审核签章后方可到申报大厅申报。
3、如年度申报为零申报的企业,应先对零申报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收入、银行、发票购领等相关帐簿到税收管理员处核实情况,经税收管理员核实签字后方可到申报大厅申报。
文件依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1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3]058号)
北京市崇文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