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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崇文区国税局所辖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纳税人的通知

时间:2007-01-20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评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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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销售收入低于300万元的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根据《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得通知》(京国税发[2006]318号),该文件为北京市国、地税联合下发,对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从我区看,总体下降2个百分点,工、商、交通运输业最低为6%(原来为8%),该文件从2007年开始执行。我局将根据企业2006年度申报情况,对销售收入低于300万元的(除文件规定不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外)实行核定征收。

3、实行年度申报预审。我局所辖2006年度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前,应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财务报表以及需要附送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有关审批文件、备案文件(工效挂钩工资、事业单位工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到主管税务所管理员处进行预审;未提供中介鉴证报告的亏损户、零申报户需要提供书面说明并携带上年度帐簿到主管税务所管理员处进行预审,经预审合格的,由管理员签章后到申报大厅进行申报。

4、有关审批时限和审批权限问题

1)财产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请。其中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发生的财产损失,纳税人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我局审批。

2)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请。其中呆帐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呆帐损失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我局审批。

3)一次性住房补贴:随时申请,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由我局审批(税务所受理)。

4)减免税:最迟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由我局审批。

5)纳税人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事项,受理部门为市局所得税处;由我局审批的事项,受理部门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所。晚于规定申请期限的,不予受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有关政策、文件,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北京市崇文区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

2、我局所辖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所管理员进行咨询。全部辅导内容均公布在上述网站,如对网站上公布的辅导内容不清楚需要参加辅导会的,请在主管税务所管理员处登记,等待通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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