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汇算清缴中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征管法》中的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并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咨询方式 一、咨询方式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可以通过上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www.bjsat.gov.cn登陆后在区县局、分局栏点击丰台)或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电话咨询的方式解决。 各所咨询电话:国税一所 87650322 国税二所 63792756 国税三所 83873255 国税四所 87650273 国税五所 63702096 国税六所 83681026 国税九所 83682836 所得税科 83814962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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