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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国税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时间:2007-01-22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错误报告
   

尊敬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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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醒您做好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按新的要求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我们将您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及纳税申报前应了解和掌握的一些关键的涉税事项告知如下,请您结合本企业情况认真研究相关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如有问题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确性并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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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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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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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缴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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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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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度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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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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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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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新申报表。具体填报要求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辅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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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5日前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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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0日前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缴申报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对附表的填报要求不同。第一,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查账征收企业,年度汇缴申报时填报所有涉及的主、附表,即:主表、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三至附表十四(1);第二,对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主表及相应的附表,即:主表、附表一(2)、附表二(2)、附表三至附表十四(3);第三,实行查账征收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汇缴申报时,填报主表及相关附表,即:主表、附表一(3)、附表二(3)、附表三至附表十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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