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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扩大

时间:2005-08-24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摘自网络  【评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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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委员长会议传出消息,23日至28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各界议论多日的个人所得税修改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在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下,占税收收入绝大多数的流转税(商品税、营业税、关税等)不具有收入调节的功能,本应最具收入调节功能的财产税(房产、遗产、赠与税等)尚未征收,故调节收入分配的任务主要落在了个人所得税身上。但是统计表明,工薪阶层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到了国家个税总收入的80%,而占总收入或总消费份额超过50%的最富裕人口,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国家个税总收入的20%。很显然,这种局面对中低收入者十分不利,个人所得税大有导致“杀贫济富”恶果的危险。

  按照分析人士的估计,如果个税法修改将实施了20多年的免征额标准由800元上调至1200元,并允许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则可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其次,个税法修改将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把私营企业主、中介机构合伙人、演员、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重点人群纳入综合纳税的范围,对重点人群的重点收入实行综合纳税,工薪阶层仍适用分类所得税制,则可望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尽可能减少税源流失。

  在综合作用下,个税法修改将缓解长期以来高收入者个税负担过轻、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过重的矛盾,完善个人所得税承担的调节收入差异的功能。最近新华社主办的《瞭望》新闻周刊透露,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一项统计显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中国的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突出表现为贫富差距的拉升幅度过大,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在这个背景下,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一方面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税负担,强化对社会基础阶层的“兜底”,另一方面对富裕阶层进行必要而合理的收入“限高”,从而遏制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还应当看到,个税制度不够合理并不是中国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个税修改在遏制贫富差距扩大方面的作用,不能寄予过高的希望。当前,行政垄断市场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一些地方的市场歧视有增无减,行政效率不高,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导致相当一部分财富不是通过创业与竞争,而是借助“巧取豪夺”的方式向少数人集中。要想缩小国内贫富差距,除了凭借财政政策通过预算、税收、债券、转移支付等手段来调节人群间、地区间收入差异,还需要凭借市场化运作和管制政策,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以及凭借最低工资立法、社会保障立法的创制和推行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所有这一切的关键,都取决于我们继续推进制度变革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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