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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时间:2008-06-25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摘自网络  错误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规定,“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固定资产借款,在核定企业退税投资总额时也可计入“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内。(沪国税进[20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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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总额应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按验资报告中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占应到位注册资本的比例与所批准的投资总额确定退税投资额。退税投资额为计算退税的投资总额减去实物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进口设备。(苏国税发【2002】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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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用追加的投资额采购国产设备的,凡追加的投资额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手续完备,可以按《办法》的规定给予退税。(粤国税发[1999]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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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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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时,“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根据企业附报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中注明的“企业已购进口设备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完“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发生的进口免税设备,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属生产同类设备证明”和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总额,据以计算并确定退税投资项目的“累计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苏国税发【2002】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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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依据“海关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上已免税总值确定。(沪国税进[20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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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如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企业的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及其余额。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余额=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累计已退国产设备总额。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国产设备退税时(或在国产设备退税监管期内),出现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余额小于零,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部分的已退增值税。(沪国税进[20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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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用设备不可享受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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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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