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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时间:2008-06-25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摘自网络  【评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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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按上述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以前年度预售房收入(如2005年)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并已预缴了营业税税金及附加(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中的执行时间是2006年1月1日,那么2005年的预售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及税金是否可以扣除?
    (二)如果企业将一些属于期间费用的款项,记入了“产品开发成本”科目里,计算预征的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在“产品开发成本”科目中列支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做纳税调整? “产品开发成本”科目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 无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在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做纳税调整。
    (三)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非税法规定的不记入损益的项目),在预征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并入返还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希望尽快得到答复。
  答:您好,问题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2005年的预售收入应按照预计营业利润率计算出预计的营业利润,计入当年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其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从当年税前扣除。
问题2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06号)的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期间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应在其计入开发成本时作纳税调整;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在其计入期间费用时作纳税调整。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按照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和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如当期仅有预售收入而未实现营业收入,则不能从税前扣除,并不能计入开发成本。无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能扣除。
问题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贵公司取得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并入纳税所得。

 19、母公司可否向分公司税前收取管理费?
我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公司,总部在北京,所属机构中有属于分公司性质的分之机构,请问:总部可否向分之机构税前分摊管理费?
  答:您好,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20、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及关联方交易
你好,我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属于高新企业,现在在江苏南京注册成立了一家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控股95%。现在子公司也属于高新企业,有2年免税期的优惠政策。母公司已经过了免税期的优惠政策。想请问:子公司在免税期的税后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合并报表时,需要补交子公司的所得税吗?
  另外,公司委托子公司开发一些产品,按照协议支付了子公司委托开发费用,子公司开具了发票。母子公司的这个业务属于关联方交易,那么税务有什么要求吗?可以按协议价直接入账吗?期末可以按此汇算清缴吗?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5、请问公司每年的各项费用(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等)的金额所占当年收入的比例最高为多少?关于这方面的规定的网址在哪里可以找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办公费用应据实在税前扣除。

  4、我公司是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我公司部分材料,产成品过期,报废,请问我们应如何处理非常感谢!
  答:因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你公司部分材料,产成品过期报废,属于非正常损耗,可以按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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