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类信息 | 北京会计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综合财税 > 北京政策解读 > 正文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新规解读

时间:2008-06-16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摘自网络  【评论()】【举报
来顶一下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自2006年10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加强统一发票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项目管理办法基于“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纳税”的基本特征,有利于对建设项目申报缴纳税款进行实时监控。进行根据文件规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发票使用办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点:

  1、明确依照不动产和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税务机关将不动产和建筑业项目进行专项登记,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加强建设项目营业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管理,在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进行清算,结清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根据规定,纳税人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及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完工注销时,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2、根据纳税人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代开票纳税人必须要在缴纳税款后,才能够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发票。

  3、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体制。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与规划、建设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敦促和监督纳税人及时上门进行项目登记,纳入项目登记管理系统。

  4、统一发票和管理软件,加强信息传输与比对。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究开发、统一部署实施。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按照管理权限,对信息进行清分、比对、分析,并将比对结果不相符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精品文章
北京财税论坛精华
往日头条
  发布信息    推荐投稿    论坛交流
本栏热门
相关文章
本栏最新
文章排行
  1. 小企业如何建账
  2. 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
  3. 北京海淀国税局办税厅所简介、地址及分工
  4.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开办费费的核算和扣除
  5. 北京国税2008年4月至12月各税种纳税申报截止
  6. 关于对农产品及农业企业税收规定及优惠政策
  7.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有关事
  8. 内资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9. 解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0. 解读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