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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政策摘录)

时间:2008-07-08  来源: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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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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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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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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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tBp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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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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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tBp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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