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类信息 | 北京会计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综合财税 > 北京财税实务 > 正文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创新与税收政策的对接分析——论我国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倾向

时间:2007-11-07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摘自网络  【评论()】【举报
来顶一下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今天的社会错综复杂,经济高速发展,不仅资本利得收入,其他如企业利润,工资薪金都不是规律的,而是受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按照所得的源泉说,无论哪种形式的收入都可以不征收所得税。由于源泉说存在理论缺陷,所以,在确定所得时,依据净资产增加说更为合理,显然,按照净资产增加说确定的所得和资本利得是包含的关系,所得包含资本利得。

  2.资本利得税与所得税的异同分析

  所得税在1799年创始于英国,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所得税以所得的多少为负担能力的标准,比较符合公平、普遍的原则,并具有经济调节功能,所以才得以在世界各国迅速推广。进入19世纪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征了所得税,并逐渐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所得税税类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

  从广义上说,资本利得税是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如房地产、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所实现收益课征的税。狭义上的资本利得税通常指针对股票、债券买卖的价差收益征税,其对资本市场的贫富差距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正如所得与资本利得的关系,所得税应包含资本利得税。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将资本利得税单独作为一个税种征收,如澳大利亚、法国等,而大多数国家将资本利得在所得税中核算征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并未区分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到目前为止,并未对有价证券买卖所得收益单列税种和税率征收,与证券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一起,按33%的税率在企业所得税中核算,个人按20%的税率在个人所得税中核算。为了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投资收入差异,不论是对资本利得单独征税还是并入一般所得征税,对资本利得征税是必然趋势。但如果现在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还存在一些困难。

  3.近期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困难

  (1)技术原因

  目前开征资本利得税,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关键是资本利得如何确定。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是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必然条件,而我国的现状显然达不到这样的技术要求。除了资本利得难以确定,还存在其他一系列问题,如交易所得是按笔来确定还是按时间来确定?如果交易出现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如何抵扣?如何平衡企业和个人资本利得的税赋?等等,

  (2)对股市的影响

  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考虑到其对资本市场尤其是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因为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可能抑制投资需求,这对我国尚不完善的证券市场是不利的。1994年盛传要开征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振荡。从十几年的经验看出,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时候开征资本利得税应持谨慎态度。因为我国股票市场建立时间不长,市场运作不是很规范,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差,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会导致投资者税后利益的减少,这样一部分资金会流出资本市场,不利于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况且我国目前已对证券交易的买卖双方都征收税率较高的印花税。所以,此时以不开征资本利得税为宜。

  (3)核算体系和法制建设不健全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资本利得的核算体系,且税法中也无资本利得的准确定义,只是在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零散有一些类似资本利得概念的条文规定。在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和科学完整的核算体系的情况下,资本利得税不宜开征。

  4.采用二元所得税制度

  二元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交叉征税,并列运用的一种所得税制。

  从理论上讲,开征资本利得税是有道理的。在各国的税法制度上,往往只对实现了的资本利得征税,这也符合税收的真实发生原则。但是这种做法会产生“锁定效应”。[④]我国目前对企业实现的资本利得统一按法定税率33%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此重的税收负担显然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于资本转让过程中实现的资本利得,我们不妨借鉴欧洲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如欧洲国家采用的“二元所得税制度”,即对资本所得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而对生产经营所得则适用较高的所得税税率。如:法国对资本利得分为短期和长期,短期的按42%的税率课税,长期的按15%课税。比利时对资本利得按一般所得处理,但是对企业出售拥有5年以上的资本的收益,按21.5%的比例税率征税,比一般所得适用的30%和45%的税率都低。[⑤]

  针对将来我国“两税合一”的改革趋势,本人认为对资本所得减半征收所得税比较合适。因为现在各国均认识到,如果不削减对资本所得征收的所得税负担,资本就会流向国外,从而影响本国的经济增长。就连美国政府也在研究实行二元所得税的方案。[⑥]

  (二)当前我国股权投资中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的税收政策再分析

  我国企业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中被分为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对不同的投资收益,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依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作为股息性所得的持有收益,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投资方的税率与被投资方的税率的高低。只有在投资方的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税率的情况下,投资方才就差额税率部分补交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从其他企业分得的股利则完全免税。相反,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处置收益需要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持有收益方面的所得税政策不同,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股权转让所得中内含的股息部分(即持有收益)承担了双重税赋。

  我们先分析“持有收益”。除了“内外有别”以外,对于内资企业的持有收益,国家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同时在该文件中又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精品文章
北京财税论坛精华
往日头条
  发布信息    推荐投稿    论坛交流
本栏热门
相关文章
本栏最新
文章排行
  1. 小企业如何建账
  2. 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
  3. 北京海淀国税局办税厅所简介、地址及分工
  4.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开办费费的核算和扣除
  5. 北京国税2008年4月至12月各税种纳税申报截止
  6. 关于对农产品及农业企业税收规定及优惠政策
  7.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有关事
  8. 内资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9. 解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0. 解读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