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某建筑公司开发建造一座沿街楼房,完工后该公司将该楼房转作固定资产,并已全部租赁给经营者。公司这种行为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该公司自建建筑物出租,既不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因此,不需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对将沿街楼房出租收取租金,属于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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