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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

时间:2008-08-25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向峰  【评论()】【举报

新增值税、新营业税、新消费税处理与运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的规定总结一下。
    一、会计方面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在新会计准则下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为企业选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而对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身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变更。而新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同样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税法方面
    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新税法在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方面与会计口径一致,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折旧方法税法要求须采用直线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有最低限定,所以各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净残值时须综合考虑会计和税法的不同要求,以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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