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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验证及其流程

时间:2006-07-16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摘自网络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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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的过程。
 

  验资主要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形式。设立验资是指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变更验资是指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一、设立验资工作内容与程序

 

    1.设立验资应提供的材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1)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2)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说明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5)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16)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供的材料。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3.新设合并企业验资还应提供的材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还应提供的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5.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1)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与其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

    (2)委派中国注册会计师到被审验单位现场收集资料、执行相关审验程序;

    (3)向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外汇管理局(如有需要)等单位函证;

    (4)与客户单位交换注册资本审验意见;

    (5)出具并签发验资报告书。

 

  二、变更验资工作内容与程序

 

    1.企业变更验资应提供的材料。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前期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9)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

    (10)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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