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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06-09-06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评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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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按6%征收的墙体材料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

本通知自19945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4] 4号)

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摘自(国税发[1994]186号)

二、建材产品

(一)自20011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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