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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软件企业及信息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审批规程

时间:2008-06-26  来源:  作者:  错误报告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4U2北京财税网
  一、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营业税政策4U2北京财税网
政策规定: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4U2北京财税网
  上述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4U2北京财税网
  文件依据:4U2北京财税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2006]840号 )4U2北京财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4U2北京财税网
审批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4U2北京财税网

  二、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营业税政策4U2北京财税网
  政策规定: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4U2北京财税网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4U2北京财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2〕234号)4U2北京财税网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4U2北京财税网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4U2北京财税网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4U2北京财税网
  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U2北京财税网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4U2北京财税网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U2北京财税网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U2北京财税网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U2北京财税网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U2北京财税网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4U2北京财税网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4U2北京财税网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4U2北京财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U2北京财税网
  审批程序规定:上述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4U2北京财税网

  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4U2北京财税网
  政策规定:4U2北京财税网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4U2北京财税网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U2北京财税网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U2北京财税网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U2北京财税网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4U2北京财税网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4U2北京财税网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4U2北京财税网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U2北京财税网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U2北京财税网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4U2北京财税网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U2北京财税网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U2北京财税网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4U2北京财税网
  审批程序规定:上述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4U2北京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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