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及增值税政策 |
时间:2008-06-26 来源: 作者: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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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产品出口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 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税种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有关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按照国税部门要求办理。 二、增值税政策 (一)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有关关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税种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有关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按照国税部门要求办理。 (二)电影制片厂、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有关增值税政策 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税种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有关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按照国税部门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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