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极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0]8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31 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对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审批程序规定:上述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第三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两年期限。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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