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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税收优惠及审批规程

时间:2008-06-26  来源:  作者: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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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农民自建房屋被拆迁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230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有关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488号)
  审批权限:
  申请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申办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申请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申办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营业税处进行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计算机代码、法人代表、申请免税额、财务负责人、出售住房详细地址、出售住房面积、单价、出售住房收入、应纳营业税、销售日期、房改办归集证明发生额。
  所属级别政府房改办出据的“售房款存储证明”, 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房套数、面积、售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存入日期等。

  第二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办理审批程序规定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对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政策
  政策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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