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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时间:2008-06-26  来源:  作者: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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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三、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四、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契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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